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这对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工业噪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施行以来,各地普遍高度重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少数排污单位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还需要提高针对性和系统性,一些突出污染难题亟待破解。
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全面提升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压紧压实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对工业噪声的监管执法效能,推动解决突出工业噪声污染问题。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中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一旦排污单位不落实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中的相关要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这能够倒逼排污单位自觉扛起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证上详细记载着排污单位的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排污登记表上详细登记着排污单位所采取的减振、声屏障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等要求。
对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来说,对照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上的要求实施检查时,能够一目了然、便捷高效地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而督促、帮扶指导排污单位完成问题整改。
根据《通知》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要求的排污单位将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则不能排放工业噪声。这些要求与排污单位的生产运行紧密相关,可以倒逼其加大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投入。
通过实行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也可以促使属地政府优化工业企业布局,从源头破解由排污单位与居民区规划不合理、不科学等原因引发的工业噪声扰民难题。
针对虚假、恶意的工业噪声污染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排污单位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上的相关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虚假、恶意的工业噪声污染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不攻自破。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